个税法的第七次修订 ——150521311 韩俊爽
个税法的第七次修订
——150521311 韩俊爽
一、个税法的主要内容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此外,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明确提出要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二、本次改革亮点
1.改革,让个税更公平、更人性
此次之所以会被成为“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不仅是因为个人起征点的提高,更是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在将近40年的时间里,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属于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而这次把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征税,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2.体现了对公平的重视
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从从2011年9月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过了将近7年。在这期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居民收入普遍大幅提高,旧有的个税起征标准已经逐渐脱离实际需求,难以发挥调节收入差距、建立社会公平的功效。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起征点能让广大工薪阶层从中受益。对大多数人来说,起征点的上调意味着降低税务负担,真正得到实惠。在提高起征点后少交的个税还有助于提升家庭和个人购买力,激发市场活力,从这个角度看,这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愿景为出发点的双赢举措。
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选择。虽然对于某些大城市以及一些行业来说起征点的涨幅并不大,但在全国范围看,考虑到去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974元,这样的提高幅度是符合切实情况的。而且比确定这一“个税门槛”更重要的是,这次个税起征点调整释放出一个信号,即个税会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总体方向是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收入者比重,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3.改革让个税更加人性化
虽然在税务改革中个税起征点是热点,其它改革措施也同样以民生为重心。
教育、医疗支出以及住房贷款利息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都直接关系到给民众合理减负。这类抵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个税“一刀切”的情况,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让个税更加个性化和人性化。尤其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支出往往占据了普通中国人收入中的“大头”,允许这些相关支出从个税中扣除,有利于展现税制改革的公平与普惠。
此外,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等措施,都意在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提高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指数,让大家共同迈向富裕。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个税改革大幕已经拉开。调整起征点是热点也是起点,在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公平”与“人性化”将成为改革进程中更为重要的考量。
三、意义
据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分析,这将有利于减轻个人负担,增加居民收入及其消费能力,对扩大内需甚至稳定经济增长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根据草案,中国的个税拟由以前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张斌分析称,这发生了根本的制度性变化,能够使税负的分配更加公平。其中,对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的人来说,更是一大利好。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迈出了综合制税改的一步。改革后,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将被合并计征,在此基础上扣除各种减除费用。草案拟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也是家庭重要支出的组成部分。
增加专项扣除,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负担差异,不再一刀切,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有孩子(需要抚养)的和没孩子的,有人生病的和没人生病,相同的收入但家庭负担肯定不同。增加这些专项扣除,可以有针对性地降低个人家庭税负,让税负变得更为均衡、合理、公平,更能照顾生活压力较大的特定群体。